*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部分
乡所属乡镇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1997〕709号 1997年6月5日)
房山县、门头沟区、朝阳区、怀柔县、延庆县、昌平县、密云县、平谷县、通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001号文件《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和市政府1994年11月19日对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农办“关于对我市贫困山区企业税收政策意见的请示”的批复精神,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下发了京地税企(1995)51号文件和京财税(1995)1779号文件,对我市60个边远山区贫困乡和长营乡、檀营乡、于家务乡等三个少数民族乡的乡镇企业在1994年、1995年内减免所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的扶植政策。达到了支持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乡的经济发展,改善农村经济生活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