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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部分乡所属乡镇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部分
 乡所属乡镇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1997〕709号 1997年6月5日)


房山县、门头沟区、朝阳区、怀柔县、延庆县、昌平县、密云县、平谷县、通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001号文件《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和市政府1994年11月19日对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农办“关于对我市贫困山区企业税收政策意见的请示”的批复精神,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下发了京地税企(1995)51号文件和京财税(1995)1779号文件,对我市60个边远山区贫困乡和长营乡、檀营乡、于家务乡等三个少数民族乡的乡镇企业在1994年、1995年内减免所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的扶植政策。达到了支持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乡的经济发展,改善农村经济生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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