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
企业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税〔1997〕700号 1997年6月2日)
各区、县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4号《关于
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1.
《通知》所称在1996年、1997年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是指原市税务局市税二字〔1988〕669号《关于对铁路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纳税问题的通知》中所列举的北京铁路分局大包干后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见附件)。
2.1998年1月1日恢复征税后,其征管问题将另行通知。
附:1.关于对铁路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纳税问题的通知(原市税务局市税二字〔1988〕669号)
2.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76号)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铁路兴办的
多种经营企业纳税问题的通知
(1988年9月24日 〔88〕市税二字第669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国字第095号《关于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后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铁路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在包干前已按有关规定由当地征收所得税的,继续征税;没有征税和大包干后兴办并纳入铁路工副业管理的,其所得多种经营利润,不缴纳所得税,纳入铁路包干范围”,市局曾于1987年初以(87)市税中字第18号文转发。据了解,各税务分局执行不尽一致。为此,市局重申,1986年1月1日以后,北京铁路分局在本市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凡纳入铁路工副业管理的,从1989年1月1日起,不再向地方交纳所得税,纳入铁路包干范围。
本通知下发后北京铁路分局兴建的多种经营企业,凡有北京铁路分局证明纳入铁路工副业管理的,也不再交纳所得税,纳入铁路包干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