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7
年度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建〔1997〕708号 1997年5月22日)
市属各局(总公司)、各市属机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使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京房改办字(95)37号《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39号《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建(95)1494号《关于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基数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现将1997年度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均应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
二、公积金年度是指本自然年度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如1997公积金年度为1997年7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
三、建立公积金的单位原则上以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单位为准。
四、按有关规定在新的公积金年度开始前,单位应对建立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公积金交存比例、职工工资总额重新确定,据此对公积金交存额(包括个人交存额和单位交存额)重新计算、交存。
五、1997公积金年度交存比例为7%。1995年前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交存比例已高于年度规定比例的,不得再提高,高于规定比例的单位交存额部分不得列入成本或使用财政拨款。
六、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公积金,单位交存额中使用财政拨款部分应纳入正常预算管理。
七、建立公积金的行政事业单位,单位交存额首先从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全额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由财政预算安排拨付;差额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安排拨付;企业单位交存部分首先从住房周转金中支付,不足部分在成本或管理费用中列支;在成本或管理费用中列支金额不得超过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工资总额乘以年度公积金交存比例;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执行。
八、从1997公积金年度起,市本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做好公积金测算、列支工作,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定,主管部门要将所属单位核定审批情况进行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集体企业公积金列入成本部分报地方税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