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支农资金预算支出管理的通知
(京财农(1997)766号 1997年6月2日)
郊区县财政局:
1—5月份全市财政一般预算支出61.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9.4%,其中:支农资金支出2.04亿元,比上年同期支出增长2.95%,低于全市财政一般预算支出增长幅度26.4个百分点,支农资金不及时到位问题十分严重。为加强支农资金支出管理,保证支农资金及时到位,确保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支农资金支出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为保证支农资金及时到位,发挥效益,农田水利、防汛岁修、小康资金、农村造林、农村水产,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每年在5月底以前要下达到区县财政。区县财政对市补专项资金,要在40日以内转拨到项目单位,并进行跟踪检查。
区县财政安排的当年支农专项资金和上年结转资金,要按工程进度及时下拨,凡是工程当年完工验收后,财政补助资金要全部到位,禁止结转下年安排。
二、区县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合理调度资金,对防汛、抗旱、防火、救灾、扶贫、人畜饮水等重点工程资金,区县财政要优先保证,及时安排下达。
三、各区县要加强资金下达后其使用情况的检查,对违反资金使用范围、性质、用途或不及时拨付工程资金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市财政要加强对支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今后每季度要通报情况,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今年7月中旬,将对上半年支农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于未按工程进度和要求拨款或由于财政资金不到位影响工程进度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扣减支农资金预算指标。对预算执行情况好的区县进行奖励。
五、请各区县财政局于7月10日前,将本区县各项支农资金具体安排、补助标准、拨款办法以及保证支农资金及时到位的措施报市财政局农财处。今后每年3月底前,各区县要将支农资金预算安排报市财政局农财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