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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实施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失效]

  第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两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密会计核算手续,自觉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对于截留、坐支和挪用、转移“两费”收入和隐瞒不报以及不经许可拖欠的单位,一经查出,没收全部违纪金额,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商局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开支范围

  一、临时人员经费:包括经市政府批准的未纳入公务员系列的市场管理人员及临时雇请的人员的费用开支。
  二、业务费:包括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水电费、办公房租赁费、取暖费、维修费、燃料费、养路费、保险费等。
  三、资料印刷费:包括证、照、表册、票据、帐、卡、统计资料、档案盒(袋),以及法规文件汇编、资料等印制购置费的开支。
  四、会议费:包括各种会议的开支。
  五、着装及劳保费:包括着装费及劳保用品费。
  六、教育培训及宣传费:包括职工教育费、业务培训费以及宣传用书刊、公告、图片制作、展览等费用开支。
  七、设备购置费: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柜、保险柜、印制器具、计算机、通讯工具、车辆等购置费。
  八、市场规划补助费:根据政府统一规划的要求,用于市场的拆迁改扩建的费用补助。
  九、房屋建设维修费: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房屋建设投资及维修费用。
  十、集体福利及奖励:按规定开支的集体福利和奖励等。
  十一、个协经费:指拨付给个体劳动者协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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