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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将部分工商行政管理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将部分
 工商行政管理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京财预(1997)707号 京工商发
 (1997)130号 1997年5月6日)


各区、县工商局:
  根据市财政局京财预(1996)2425号《关于将部分行政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内的通知》并依据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工商行政管理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的特殊情况,做如下规定:
  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含局属分局、所)及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执收单位》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商标注册费、经济合同仲裁费及鉴证费(此六项费用以下简称规费)于每季度末上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费收入帐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财政部财文字(1995)24号《关于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性收费收入实行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比例上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后,全部上缴市财政。
  二、执收单位的规费收入按规定用途使用,并按规定的开支范围编制支出预算,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汇集平衡后于每年十月份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经费支出情况和收费收入上缴情况,核定预算拨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各区、县上缴情况,按比例返还各区、县工商局,以保证全市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发展。
  三、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支出,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帐务管理实行分收统支制,使用国家制定的统一预算收支科目,并按照统一的政策规定标准开支。
  四、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资金,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市财政局京财预(97)153号的规定,办理交库手续。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收取工商行政管理规费的唯一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不得自行增减收费项目,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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