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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主任会计师任免权限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主任会计师任免权限的通知
 (京财协(1997)573号 1997年5月15日)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审计风险控制,保证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已将第四号纪律条款发布,明确规定各会计师事务所对外签署的法定业务报告必须由主任会计师或副主任会计师签字盖章。凡未经市财政部门批准自行任命的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一律无效,不得以主任会计师或副主任会计师的名义在法定业务报告上签章。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京财协(1995)340号文件规定的批准程序办理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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