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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产权登记有关问题解答(补充)》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企业产权登记有关问题解答(补充)》的通知
 (京国资综〔1997〕239号 1997年5月28日)


市属各业务处、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我市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及核发占用证书工作已全面铺开,各区县及市属有关单位在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经研究,制定了《企业产权登记有关问题解答(补充)》,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企业产权登记有关问题解答(补充)

  一、96年度占有产权登记数据录入汇总要求?
  本年度数据录入汇总按办理占有登记的企业户数进行,只办理占有登记,缓发或不发产权登记证企业也要进行数据录入和汇总,但在编表说明中对此要详细说明,包括只登记不发证的户数及原因等情况。
  二、不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的企业,在办理占有登记及核发产权登记证时,是否必须附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财务报表?
  对于这类企业应严格按《产权登记实施细则》的规定及京国资综〔1997〕11号文件的要求办理,即:国有企业依据财政部门审核的1996年度财务决算和1996年企业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填列;公司制企业要依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填列,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先登记不发证。
  三、合资企业产权登记填报依据是否与年报一致?
  合资企业产权登记表的填报依据必须与年报的要求一致,即:也要根据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四、部分老企业没有批准设立文件及章程等,如新华书店延安时期就成立了,但很难出具此项文件,是否可用说明代替?
  按京国资综〔1997〕70号文要求,老企业也应出具设立文件及章程。文件确已无案可查的老企业,可进行文字说明,并加章上级公章后先行登记。
  五、多个法人汇总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如何办理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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