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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技工学校美容美发专业收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
技工学校美容美发专业收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1997)第149 京财综
(1997)634号 1997年5月4日)
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申请提高北京市部分技工学校美容美发专业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由市劳动局每年本着以收抵支的原则,制定技工学校美容美发专业的学杂费收费标准,并报市财政局、物价局备案。
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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