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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等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
 征免企业所得税等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1997)551号 1997年4月16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30号《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7号《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继续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9号《关于对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等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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