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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1997)550号 1997年4月21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号《关于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宣传文化单位的捐赠,被捐赠单位是中央单位的,由中央有关部门审定,并出据证明;被捐赠单位是市属的,由市文化局、市文物局等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并出据证明;被捐赠单位是区县属的,由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并出据证明。
  二、各区县地税局和市地税直属各分局凭各捐赠单位的申请、被捐赠单位开据的收据复印件、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出据的证明办理有关税收征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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