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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工资是指固定工资及国家规定比例的津贴。
  补助工资是指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各项岗位津贴、价格补贴、地区性补贴、冬季取暖补贴、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等。
  其他工资是指在基本工资、补助工资之外,发给在职人员的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项津贴、补贴、奖金等。
  职工福利费是指按标准提取的工作人员福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公费医疗经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补助费用。
  社会保障费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和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二)公用经费:指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用于开展工作所需的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等。
  公务费是指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的办公费、会议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公用取暖费等费用。
  设备购置费是指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用于购置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用一般公用设备、车辆等的购置费。
  修缮费是指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用于租赁办公用房、维修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所需的费用。
  业务费是指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为完成业务工作所需的消耗性费用开支和购置的低值易耗品。
  第十三条 支出管理的原则和要求:
  (一)各项支出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标准、范围执行,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的支出。
  (二)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津贴、补助和其他福利待遇,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制定。
  (三)各项支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制度规定,严格审批制度和会计手续。
  第十四条 从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规定用途并且要求独立核算的专项资金。管理中心应按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项目完成后,应及时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情况报告,接受检查、验收。

第五章 资产与负债的管理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预付款、应收款及固定资产等。管理中心的各类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建立和健全现金及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管理中心应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立公费医疗经费存款专户,办理有关经费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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