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线标准及部分民政对象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京民计字(1997)134号 京财社(1997)
618号 1997年5月15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障我市城镇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1997年6月1日起对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及部分民政对象的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由家庭月人均收入170元调整为190元,因调整标准增加的经费,由原经费渠道解决。
二、优抚对象
各类优抚对象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60%,区县财政负担40%。
三、社会救济对象
1.由民政部门管理、享受政府发放定期定量生活困难补助、非城镇户口的社会救济对象(即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原国民党起义投诚、宽赦及刑满释放转业安置人员等)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统一调至每人每月120元,所需经费由市、区县财政各负担50%。
2.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由每人每月4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00元,所需经费由市、区县财政各负担50%。
四、征地超转人员
征地超转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城近郊区调整至每人每月190元;远郊区县调整至每人每月170元,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五、其他问题
1.为保持社会稳定,将具有城镇户口、出狱后无经济来源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刑满释放人员,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家庭男女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城镇居民户口,而其配偶及子女为农村户口,长期在城市定居、家庭中无在职人员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纳入民政保障范围;有在职人员的,属单位保障对象。
附:1.《北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调整表》
2.《北京市社会救济对象救济标准调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