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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市级农口事业单位大额专项资金实行效益跟踪反馈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市级农口事业单位大额专项
 资金实行效益跟踪反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农(1997)484号 1997年4月29日)


市级农口各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大额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林水气各项事业的发展,从1997年起,对我局拨付市级农口事业单位的农林水气等部门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效益跟踪反馈,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凡由市财政局拨付给市级各局或总公司的农林水气等部门专项事业费,单个项目在40万元以上的(含40万元),以及40万元以下的重点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
  二、资金的申报、审批及拨付程序
  每年11月15日之前市级各局或总公司,要编制报送下一年度各项资金的收支计划,其中:对40万元以上的大额专项资金要上报项目可行性报告。年度预算经市财政局核定后下达预算指标,主管部门按批准的预算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和进度,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备案,其中:对4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要逐项签订《大额专项资金跟踪反馈协议书》市财政按协议书确定的进度拨付资金。
  三、资金的使用、管理及监督检查
  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如确需变更的项目须征得市财政局同意,凡未经市财政局批准任意变更项目和资金用途,虚报和挪用专项资金的,市财政将随时终止项目执行,并相应追减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预算指标。
  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切实负起责任,对项目选择、评估、实施检查等工作,做到职责清楚,责任到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要求用款单位定期向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财政部门按照项目要求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主管部门,并将随时对项目的进度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效益的反馈及奖罚
  资金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效益情况反馈财政部门,项目完成后,要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专项资金年末结余,按照有关财务办法执行,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对项目执行好的单位财政要给予表扬,并在第二年安排资金时优先考虑安排资金总额不少于上年。对执行不好并不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第二年减少或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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