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
项目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农(1997)648号 1997年5月26日)
市农口局(总公司)、郊区县财政局:
为做好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工作,我们制定了《财政支持农业产农化项目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推进农业经济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重要途径,是引导农业和农民走向市场、提高效益、增加收入的有效组织方式。为此为推进北京市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进程,市财政集中一定数量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建设项目。为保证农业产业化项目从项目选择、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到项目投产全过程的顺利进行,增强农业产业化项目的辐射、示范引导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原则
市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首先保证中央确定的项目;其次必须是市级确定的项目。支持的原则:一是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占有份额的项目;二是能带动农民致富的项目;三是能够增加财政收入的项目;四是能够增加出口创汇和科技含量高的项目。
二、财政资金的使用
1.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采取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原则,资金使用形式采取配套(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有偿低息使用三种形式。
2.资金的匹配原则按照市与区县(市级农口有关部门)1:2的比例。
3.对龙头企业采取贴息有偿的办法;对基地建设采取农民(集体)自筹,市县财政配套或以奖代补的办法;对服务组织和科技推广体系采取无偿的办法。
三、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管理
农业化产业化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建立项目档案,签定项目建设合同。
(一)项目的选择
各区县财政局和市级农口部门在选择农业产业化项目时,必须依据以下条件:具有较强资源优势并有较大的开发利用潜力;农产品及其制成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大的竞争能力,通过支持,可以较快地形成拳头产品和支持产业,实现农产品增值,带动农民致富和增加财政收入;有配套资金并能保证及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