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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7年企业工效挂钩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
 资产管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1997年企业工效挂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资发(1997)65号 京财工(1997)
 523号 1997年4月14日)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国资局、地税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局、企业集团公司劳动处、财务处: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改进完善工效挂钩办法,加强对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关于改进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1997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都要实行工效挂钩办法,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实行平均工资核定办法或工资总额包干办法。无论实行何种办法,都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
  挂钩企业效益指标主要以实现利税、实现利润和上缴利税为主,特殊企业可结合各自的特点,继续实行复合指标或实物量指标等挂钩办法,复合指标要本着有利于调动企业创收增效的原则确定;实行实物量挂钩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企业,其挂钩办法要有利于企业从经营型向效益型的转变。
  二、关于1996年企业工效挂钩的清算问题
  (一)根据分级调控和分类管理的原则,对于经济效益稳步增长,又无特殊调整因素的挂钩企业,首先要按政策自行做好清算工作,清算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清算结果,结合实施弹性工资计划进行审核后,分类汇总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认定后,下达工效挂钩基数。
  (二)1996年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已对企业下达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已经提取的要从工资储备金中扣除或核减97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三、1997年前已挂钩企业工资总额与效益基数的核定
  (一)经济效益基数:原则上以上年挂钩效益完成数核定,对新扩建项目完工投产后,在增人增资的同时,参照同行业或企业人均效益水平,核增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成建制划出划入,原则上按上年财务决算数调整经济效益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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