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废止和失效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由会计师事务所检查验证
部分国有商业企业1996年度财务决算的通知
(1997年4月25日 京财商〔1997〕480号)
市一商局、市食品工贸集团、市饮食服务总公司、市粮食局及北京华威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市益商审计事务所、北京京谷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博强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国有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为以后逐步过渡到由会计师事务所检查验证企业财务决算做准备,经研究,市财政局决定选择部分国有商业企业作为试点,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其1996年度财务决算进行检查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试点企业名单见附表一)必须在市财政局授权的北京华威会计师事务所等4个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名单见附表二)范围内选择事务所受理本企业的财务决算查证事项。双方应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共同协商办理委托和受托事宜。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会计报表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企业财务决算的合理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为确保检查验证质量和查证的公正性,本通知内参加试点的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双方均应根据同行业回避原则,即与委托单位同属或挂靠在一个上级主管部门的事务所,不得受理委托单位的查证事项。
三、注册会计师执业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执业标准,对试点企业1996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全面审查。审查的重点是:国有资本金是否保全和完整;企业经营成果是否合法真实;成本费用开支是否符合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企业上交国家的各项税、费是否正确;企业收益分配是否正确;对企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要做出评价等。审查终结后,查证报告应于6月底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试点企业对事务查证报告如有异议,可向市财政局提出复议。
四、市财政局、北京市注协等有关部门将组织部分人员对有关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检查验证工作情况听取汇报,并对其查证报告质量进行检查。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要将审计计划、工作底稿、被查企业的基本情况,分析材料、建议、查证结论报告等资料保存完整,以备检查。市财政局将根据各事务所的工作质量,决定是否保留和取消其授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