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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农村教育费附加入库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农村教育费附加入库管理的通知
 (1997年4月28日 京财预〔1997〕473号)


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1997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规定,农村教育费附加从1997年1月1日起以基金形式纳入预算管理。鉴于目前我市各区县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办法不统一,为规范管理,保证此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现做如下规定:
  一、各区县征收的农村教育费附加,不论计费依据,统一使用“一般缴款书”以442款“农村教育费附加收入”科目缴入区县级国库。
  二、目前在专户存储,尚未入库的“农村教育费附加”,应在5月31日前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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