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
北京市分行关于北京市国税局西站地区分局
成立后有关预算收入入库工作的通知
(1997年4月5日 京财预〔1997〕448号)
市国税西站地区分局、宣武、海淀、丰台财政局、地税局、工商银行西客站支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同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设立西站地区分局的批复》(国税函〈1996〉201号)的精神,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组建成立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西站地区分局(以下简称国税西站分局)。为做好国税西站分局税收征收后的解缴入库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鉴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在西站地区已设有支行,经研究决定:增设国家金库西站支库,委托工商银行西客站支行代理(以下简称西站支库),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库处领导。
二、根据税收征管权限的划分,属国税西站分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现行的预算管理规定办理税收的解缴。为确保国库的正确划解,征收人员应做好对纳税人自填税票的辅导和检查。
三、西站支库收到盖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西站分局”印章的税票、经审核无误后,以缴款书第三联做为国库收入凭证,通过微机处理程序输入到相关的级次和科目中。
四、当日营业终了,西站支库应通过微机按税收入库级次分别打印收入日报表,附原缴款书第四、五联交国税西站分局,国库资金随收入日报表通过票据交换划市分库。(交换号:500)。
五、每旬、月末,西站支库应按税款入库级次分别打印收入旬、月报表,交国税西站分局对帐。如有错误,国税西站分局须填开“更正通知书”送西站支库办理更正手续。
六、国税西站分局应在西站支库预留退库和更正使用的印鉴(包括局章和局负责人章),发生收入退库或更正时,应在填开的“收入退还书”或“更正通知书”上加盖预留印鉴,送西站支库办理退库或更正。
七、西站支库收到“收入退还书”后,应按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应按原税款入库级次办理退库。并将退库款项划转到收款单位的开户银行。
八、国税西站分局作为负责税款征收和组织入库的业务单位,应按市国税局统一要求,对税收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并向市国税局计会处定期报送各种税款计划、会计、统计及票证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