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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对街道治安保卫委员会成员实行岗位补助经费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对街道治安保卫委员会
 成员实行岗位补助经费问题的通知
 (1997年3月14日 京财预〔1997〕366号)


区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分局:
  为切实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更好地发挥街道居委会治安保卫委员会的作用,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对街道居委会治安保卫委员会(以下简称治保会)副主任、委员实行治保岗位补助,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治保岗位补助标准。无业居民任治保会副主任、委员的按每人每月90元补助,离退休人员任职的按每人每月80元补助。
  二、已享受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的治保会成员不再享受治保岗位补助。
  三、治保岗位补助经费,市财政按1996年末实有人数测算,负担补贴经费的三分之一,每年将经费下达到区级财政,定额补助。其余部分由区、街两级财政负担,列入区、街财政预算。
  四、根据现行的市与区(县)的财政体制,补助经费按此规定执行。如财政体制有所变动,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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