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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1997年到期国债兑付有关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非银行金融
 机构办理1997年到期国债兑付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7年3月21日 京财债〔1997〕281号)


各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债兑付代办点:
  1997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工作即将开始,各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债兑付代办点(以下简称各代办点)要本着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债信誉,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宗旨,发挥国债兑付代办网点柜台面向群众的作用,组织好本单位的兑付工作。现根据财政部“关于下发《1997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财国债字〔1997〕15号)规定,将各代办点办理到期国债兑付的若干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今年各代办点办理到期兑付的国债品种有:
  1.1992年向社会发行的五年期国库券,该债券于今年4月1日起到期,计息期5年,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92年4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计息期1.25年,年利率10.5%,不实行保值贴补;1993年7月1日至1997年3月31日,实行保值贴补,保值期3.75年,保值期内,在年利率13.86%的基础上,加人民银行公布的1997年4月份保值贴补利率计算利息。利率按单利计算,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每百元到期国债本息计算公式为:100+100×1.25×10.05%+100×3.75×(13.86%+保值贴补率)。
  2.以前年度到期应兑付的各类国债(不含1993年五年期国库券)仍可继续办理兑付手续,计息办法按原规定办理,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1992年五年期国库券变造为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的变造券,继续按原规定封存,妥善保管,待兑付期截止后,再另文规定。为防止误收误兑变造券,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1995年7月1日到期应兑未兑的,在兑付期内仍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国债字〔1995〕43号文件规定的执行,本市统一集中到宣武区财政证券事务所(地址:宣武区长椿街25号)办理兑付,其他任何国债兑付经办网点仍不办理此种国债的兑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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