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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1997年到期国债兑付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
 1997年到期国债兑付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7年3月27日 京财债〔1997〕273号)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国债字〔1997〕15号文件《关于财政部门办理1997年到期国债兑付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转发你们,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1995年7月1日到期应兑未兑的,在兑付期内仍集中到宣武区财政证券事务所(地址:宣武区长椿街25号)办理,其它各国债经办网点仍然不办理此种国债的兑付工作。
  二、1992年五年期国库券变造为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的变造券,各区县已收缴、封存的,继续按原规定封存。对新发现的变造券仍按原规定处理,待兑付期截止后按照财政部文件规定执行。
  三、在正常兑付期即1997年4月1日至7月31日内,各区县应于4月10日、4月18日、4月30日报送兑付旬报表,5月至7月的每月30日报送兑付的月报表。从1997年8月1日起进入常年兑付期后,各区县仍按照财政部财国债字〔1992〕31号文件规定报送常年兑付月报表。
  四、各区县在正常兑付期内兑付的实物券,应在1997年9月10日前互点完毕并上缴市财政局债务管理处销毁。
  五、各区县对国债兑付资金必须进一步加强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在办理大宗兑付业务时,要“先收券,后付款”,以实物券面为依据办理兑付。
  六、各区县兑付网点在兑付工作中要加强反假防假工作,如发现问题要立即上报当地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并将假券特征以书面报告形式详细上报市财政局债务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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