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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远郊区县一般限养区养犬注册费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远郊区县一般限养区养犬注册费的通知
 (1997年4月3日 京价(收)字〔1997〕第098号
 京财综〔1997〕381号)


房山区、门头沟区、密云、怀柔、顺义、平谷、延庆、昌平、大兴、通县人民政府:
  根据市限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来“关于调整远郊区县一般限养区养犬登记注册费标准的函”,经研究,同意调整远郊区县一般限养区养犬注册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远郊区县一般限养区每只犬年度注册费标准,平原一类地区由400元降为200元、平原二类地区由200元降为100元、平原三类地区由100元降为50元,山区一类地区由80元降为40元、山区二类地区由40元降为20元、山区三类地区由20元降为10元。
  二、远郊区县重点限养区每只犬年度注册费仍为1600元。
  三、远郊区县一般限养区养犬登记费不调整。每只犬第一年养犬登记费,重点限养区为4000元,平原一类地区为1000元、平原二类地区为500元、平原三类地区为250元,山区一类地区为200元、山区二类地区为100元、山区三类地区为50元(以上收费均含养犬许可证、犬牌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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