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调查终结,承办人应提交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由该处室或者评估中心负责人、协调办、主管副局长依次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第八条 主管副局长应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应按照《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处罚工作试行规则》第六条各款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应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三日内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我局应向当事人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我局协调办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三日内以其他书面方式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
(二)我局应在听证的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等有关事项;
(三)听证由我局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该主持人应当在行政机关从事法制工作二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五年以上;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
(四)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如委托代理人参加,应在听证前向我局协调办提交委托书;
(五)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六)举行听证时,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3.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4.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6.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有权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内容予以制止,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照听证情况,向我局负责人提交听证报告书,我局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报告书和听证笔录,依照第八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照第九条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本程序未尽事宜,按照《
行政处罚法》、《
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处罚工作试行规则》等有关法规及规范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