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非工业局
(总公司)36户企业地方级“拨改贷”
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补充通知
(1997年3月5日 京国资综〔1997〕88号)
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根据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市有关非工业局(总公司)36户企业地方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通知》(京计财字〔1996〕第1055号),并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区县属企业办理“拨改贷”转增国家资本金工作,应由企业向本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并附送有关资料,经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二、企业送交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的资料主要是:
1.企业向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的办理“拨改贷”转为国家资本金申请;
2.银行出具的“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审定表;
3.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
4.企业近期的资产负债表;
5.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批复;
6.京计财字〔1996〕第1055号文件或是本区县计划委员会的批复;
已经进行过清产核资,但资金核实批复工作尚未完成的或是没有进行过清产核资的,可由区县清产核资办公室出具书面材料,注明原因,以此代替附送资料中的“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批复”。
三、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内容主要是:
1.申请办理“拨改贷”转为国家资本金手续的企业,上报资料是否齐全;
2.企业申请的“拨改贷”转为国家资本金数额与银行审定数及京计财〔1996〕第1055号文件批准的数额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暂不办理“拨改贷”转为国家资本金手续,应由企业核实后重新申请。
四、区县属企业办理完“拨改贷”转为国家资本金手续,并已按京财会〔1996〕242号文件规定完成财务会计处理的,其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手续由所在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办理。企业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手续时,应附送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拨改贷”转国家资本金批复及调帐后的资产负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