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居民身份证加快制作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1997年3月5日 京价(收)字〔1997〕第061号
京财综〔1997〕190号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制作居民身份证快证收费的函”(京公户办发字〔1996〕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94)财综字第80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宜复函如下:
一、居民身份证加快制作工本费每证50元。
二、严格控制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的范围,本着群众自愿的原则,只限于办理公证、升学、就业、外出等权益事务,在法定的申领时间内不能领到证件而确实急需证件的。
三、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的期限应严格限定在七天以内,超过期限的不能按加快证件收取费用。
四、居民身份证加快制作收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仍按公安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原
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发居民身份证转入日常工作后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公发〔1992〕10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