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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北京市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北京市技工学校
 (职业技术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管理的通知
 (1997年2月3日 京劳培发〔1997〕342号
 京财综〔1997〕188号)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物价局、市属各局总公司、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技工学校(含职业技术学校,下同)的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根据《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技工学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属于国家规定性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均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进行管理。对这些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的调整,须由市劳动局提出意见,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凡属于技工学校代收性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须由市劳动局审核,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各学校须按《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到所在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调整后,学校须持批准文件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规定性收费的学杂费按规定每生每学期或每生每学年收取,不得一次性累计收取。
  五、学校收费时须向学生开具收费票据,凡规定性收费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代收性收费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银钱收据。
  六、技工学校收取的各项费用,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规定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弥补教育经费不足,不得挤占和转作他用。
  七、各技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的收费管理,严禁擅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制止乱收费。对超越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市区县物价检查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八、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尽快将《北京市技工学校职业教育收费目录》向学生公布,以加强学生及家长对学校收费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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