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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变更征收勘查登记费和采矿登记费执收单位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变更征收勘查登记费和采矿登记费执收单位的函
 (1996年12月23日 京价(收)字〔1996〕第446号
 京财综〔1996〕2606号)


市地矿局:
  你局“关于变更收费单位名称的函”(京地〔1996〕115号)、“关于增补区县地矿部门为收费机关的函”(京地〔1996〕114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同意收费的执收单位做如下变更:
  一、市地质矿产局负责征收矿产资源勘察登记费;
  二、市地质矿产局负责征收全民所有制和合资、合作、独资采矿企业的矿山采矿登记费;区县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征收集体、个体采矿者的矿山采矿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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