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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关于发给归国华侨退休人员临时生活补贴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关于发给
 归国华侨退休人员临时生活补贴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1996年12月26日 京侨会〔1996〕006号
 京财行〔1996〕26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人民团体:
  1995年5月,市侨办、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发给归国华侨退休人员临时生活补贴的通知》(京侨发〔1995〕011号)文件。根据执行中的具体情况,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1996年12月1日起,在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业工作的归侨,凡在1995年4月30日前回国定居的,其离、退休时,男在国内工作连续工龄满30年,女在国内工作连续工龄满25年的,按月由所在单位发给50元临时生活补贴。原领取补贴额高于50元的,暂按原数额发给。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本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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