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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报北京市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报
 北京市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2月17日 京财综〔1997〕90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局内有关处室: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决定〉的通知》〔京政发(1996)31号〕和《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综(1997)1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编报北京市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各单位编制收入计划时,要严格按照京政发〔1996年31号〕文件所界定预算外资金的口径和范围,所有属于预算外资金收入的项目要全部纳入收入计划,做到不瞒不漏,应收尽收,增强政府可控财力。
  二、收入计划中各项费源、基金源、专项源的确定,要严格依照经批准的对象,范围和标准征收,不得任意扩大或缩小。
  三、根据收入源扩大或萎缩的实际情况,收入计划一年一定。
  四、支出计划的编制要以收入计划为基础,量入为出,不打赤字预算。预算外资金支出分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
  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总的原则是:人员经费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公用经费比照预算内标准核定。其中:对财政没有拨款,完全靠预算外资金收入开支的部门和单位,参照全额预算拨款单位的开支标准,经费定额,编委确定的编制人数核定;对财政补助的部门和单位,按人员编制,支出定额核定后,扣减财政补助核定支出;对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主要核定与收费有关的成本费用和适当的手续费。
  专项支出指由预算外资金安排的,专款专用性质的支出。编制计划时,要根据资金来源的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安排。
  五、为保证专项预算外资金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部门和单位在编制收支计划时,要将专项预算外资金的收支与其它预算外收支单独列编反映。
  六、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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