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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各基金征收部门和使用部门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根据财政部门的部署,汇总编报下年度的分项基金预算。分项基金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3.基金预算内容包括年度基金收入预算与基金支出预算,以前年度基金结余也应在基金预算中反映。基金收入预算根据上年度征收任务完成情况和本年度征收任务及征收标准调整变化情况等确定;基金支出预算根据基金收入情况,按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编列。
  基金预算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各部门批复。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于预算年度开始后的5日内,将汇总的基金预算报市财政局。
  四、关于预算科目设置
  各部门、各单位在办理基金收入缴库及安排基金支出时,按财政部1997年财政收支预算科目的规定办理。
  五、关于预算执行
  (一)关于基金缴库
  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条例》办理收入缴库。为做好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原则上仍按现行管理办法收缴。缴库时按基金所属预算级分次别缴入市级金库和区县级金库。各征收部门应及时足额办理缴库。为防止出现混库,各市级主管部门与区县财政部门或单位之间应建立健全基金收入上划和缴库对帐制度。
  基金收入的缴库除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外一律使用“一般缴款书”。缴款书所列各项内容必须填列完整、正确。如:缴入市级金库的,填写方法如下:“财政机关”栏填写“北京市财政局”,“预算级次”栏填写“市级”,“收缴国库”栏填写“295建行北京经济开发区支行”,“预算科目”栏按财政部1997年财政收支预算科目填写。缴入各区县国库的按相应的财政机关、预算级次和财政部制发的收支预算科目填写。教育费附加收入应按原缴款办法缴库。
  (二)关于支出管理
  基金的支出本着“先收后支”的原则办理。财政部门办理各项基金支出的拨付,应根据核定的支出预算及基金收入入库的进度办理,并应保证用款单位的用款需要。部门和单位使用基金时,应严格按资金渠道,在规定的开支范围与开支标准内使用,不得与单位其他资金和正常经费混淆,也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各级财政、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基金支出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确保基金按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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