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2月28日 京财预〔1997〕153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及各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要求和
财政部《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文件要求,从1996年起,将养路费、电力建设基金、农村教育费附加等13项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为了做好政府性基金的预算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基金预算的范围
纳入基金预算管理的收入项目是:电力建设基金收入、养路费收入、公路建设基金收入、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企业女工生育保险基金收入、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新菜地开发基金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收入、农村教育费附加收入、农业税附加收入。
原由正常预算列收的排污费收入、城市水资源费收入、城市教育费附加收入,现调整做为基金预算收入项目。
二、关于预算管理原则与预算级次划分
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总原则是:基金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先收后支,专款专用;在预算上单独编列,自求平衡,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基金的预算级次除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划分为市级基金预算收入和区县级基金预算收入。在上述基金收入项目中,排污费收入和城市水资源费收入为市级和区县级两级预算收入;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农业税附加为区县级收入,其余全部为市级预算收入。
三、关于预算编制
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复式预算编制办法。上述基金收支预算在国务院复式预算办法正式颁发前,在财政预算上暂采用单独编列办法。即各级财政部门单独编列一张“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表”,将基金收入与基金支出按照一一对应的原则排列,不计入一般预算收入总计和一般预算支出总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