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29日)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2月26日 京财会〔1997〕137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部门、各地区遵照执行。
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我市经济的发展,使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正常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部制定的《会计改革与发展纲要》、《北京市会计工作五年规划》及《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的会计人员。
第三条 根据《
会计法》第
五条规定,北京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北京市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要积极支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任何理由阻止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应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章 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继续教育类型分为在岗继续教育和岗前培训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