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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29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2月26日 京财会〔1997〕137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部门、各地区遵照执行。

           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我市经济的发展,使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正常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制定的《会计改革与发展纲要》、《北京市会计工作五年规划》及《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的会计人员。
  第三条 根据《会计法》第五条规定,北京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北京市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要积极支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任何理由阻止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应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章 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继续教育类型分为在岗继续教育和岗前培训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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