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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产权登记有关问题解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填写说明》的通知

  第三层 用六位数字标识企业所在的区域,按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95)填列,填列口径与占有产权登记表一致。

  第四层 用五位数字标识企业领取产权登记证的顺序号,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先后顺序编排,即从00001排到99999号。

  二、正文:是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企业权利义务的规定。全文为:“根据国务院192号令颁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定,同意×××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负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特发此证。”其中×××表示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企业全称。

  三、发证机关:指具体办理企业产权登记的本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四、印章:指具体核发企业产权登记证的本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局章。

  五、企业一般事项栏:

  本栏中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邮政编码、开业日期、组织形式、批准单位、批准文号、批准日期、注册号、注册资本金、主营范围、主管部门的含义及填列与占有产权登记表相关事项一致。

  六、企业占有国有资产情况栏:

  本栏中企业单位统一代码、国家资本、国有法人资本、国有资本合计、实收资本的含义及填列与占有产权登记表相关事项一致。

  (1)企业单位统一代码:按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单位统一代码填列。

  (2)国家资本:指国家或有权代表国家投资机构或部门以各种形式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金。

  (3)国有法人资本:指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用其占有的资产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金。

  (4)国有资本合计等于国家资本与国有法人资本之和。

  (5)实收资本:即企业当期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实收资本等于国家资本、法人资本(含国有法人资本)、外商资本、个人资本之和。

  国家资本、国有法人资本、国有资本合计、实收资本四栏数据用大写数字填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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