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产权登记工作中,企业能否使用自编临时代码?
为了规范产权登记工作,对于无统一代码的企业原则上要求应先到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统一代码,如有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办理统一代码的,可以使用自编代码,但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京国资综〔1996〕346号文件规定办理,并且不能随意变动。
十九、国有资本的内容?
国有资本是指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之和。
附件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印有国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章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签名,并印有防伪标志;列有证件编号、正文、发证机关;附有企业一般事项栏、占有国有资产情况栏、审定机关意见栏、发证事项栏及年检情况栏,各事项含义及填列要求如下:
一、编号: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企业合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时,赋予企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的编号,此编号赋予企业后,不得随意变动。该码由四层15位数字组成:
第一层 用一位数字标识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即:
用1标识中央企业;
用2标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企业;
用3标识省辖市(含地区、州、盟、省直辖行政单位)企业;
用4标识县(含市辖区、地辖市、省直辖县级市、旗)企业;
用5标识中央与地方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
用6标识不同地区投资设立的企业。
填列口径与占有产权登记表一致。市属企业,此标识均选“2”;区县属企业,均选“4”。
第二层 用三位数字标识企业的行政主管机关。
比照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它机构名称代码》(GB/T4657-90)填列,口径与占有产权登记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