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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产权登记有关问题解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填写说明》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企业产权登记有关问题解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
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填写说明》的通知
(1997年2月12日 京国资综〔1997〕70号)


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保证我市产权登记工作按要求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将《企业产权登记有关问题解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填写说明》印发给你们,请按文件口径统一组织企业执行。
  附件:1.企业产权登记有关问题解答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填写说明

  附件一:
  企业产权登记有关问题解答

  一、对于无明确出资者的企业,国有资本各出资者的证明文件如何出具?

  97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老企业,国有法人资本由出资者出具证明文件,国家资本可暂用96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代替;97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企业,应按《细则》规定提供有关文件材料。

  为验证出资者的出资能力,对于97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企业,除报送《细则》规定的各类资料外,还应报送各出资者近期的资产负债表。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产权登记时,如何收取工本费?

  企业在申办产权登记时(包括占有登记、变动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年检登记)均应分别交纳产权登记工本费。因96年度年检与占有产权登记同时进行,所以只收取一项产权登记工本费。97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企业,工本费是在申办新设立登记时收取,取得法人资格后,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占有产权登记,领取产权登记证时,不再收费。

  三、97年1月1日前成立,但未办理过产权登记的企业,如何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97年1月1日以前成立,但未办理过产权登记(包括开办登记、年度检查)的企业,应在97年1月15日~6月30日之间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及年检,领取产权登记证,逾期仍不办理的,按违反国务院192号及《细则》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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