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制定分散建设住宅配套商店补建费标准的函
(1997年2月4日 京价(房)字〔1997〕第044号
京财综〔1997〕111号)
市商委:
你委京商(建)〔1996〕第176号文收悉。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6第12号《
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我市分散建设住宅配套商店补建费标准(以下简称补建费)如下:
经市商委批准建设单位不建粮油、副食、便民商店的,按新建、改建住宅建筑面积2%的比例,交缴补建费,1997年度补建费标准(含投资方向调节税)为:城近郊区:2000元/平方米;远郊区、县:1000元/平方米。
补建费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如未下达新的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补建费应上缴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