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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向所属单位收取管理费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北京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向所属单位收取管理费
 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问题的通知
 (1997年1月28日 京财税〔1997〕54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财税(1996)1932号《关于对农口国有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精神,自1996年1月1日起,对北京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所属的国有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行为,同时考虑北京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及其所属二级管理单位和部分三级管理单位的经费问题,同意北京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及所属二级管理单位在1996年内向所属各单位按销售收入的1.7%收取管理费,其中:用于北京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机关本身的经费1008.6万元。北京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所属各单位上交的管理费,在销售收入1.7%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超过部分由各单位在企业所得税税后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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