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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城镇低收入居民粮油帮困措施有关财政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城镇低收入居民
 粮油帮困措施有关财政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2月24日 京财商〔1997〕126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
  根据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实施城镇低收入居民粮油供应帮困措施的通知》(京民救字〈1996〉402号)精神,为加强对帮困资金的管理,完善粮油帮困措施,理顺帮困资金拨付渠道,确保资金及时到位,现就有关的财政、财务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资金来源
  实施城镇低收入居民粮油供应帮困措施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区县财政负担部分在各区县建立的粮油风险基金中解决。
  二、负担原则及拨付方式
  实施城镇低收入居民粮油供应帮困措施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粮食部门帮困资金日常由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垫付。市财政局据全额拨付凭证核拨50%部分,对负担资金数额较大的区县,市财政将根据实际情况预拨市级负担部分的资金。
  三、具体结算方式
  1.区县财政局按月根据区县粮食局报送的实际回笼的帮困卡、票,审核后予以结算全部资金。同时,向市财政局填报《“帮困粮油卡票”市财政拨款申请表》。
  2.市财政局参考市民政局每季统计的粮油帮困卡、票发放人数,在审核区县财政局每月报送的《“帮困粮油卡票”市级财政拨款申请表》后,按季拨付市级应负担的50%部分。
  四、监督与管理
  实施城镇低收入居民粮油供应帮困措施,是涉及到千家万户、体现党和政府关心低收入人员的重要工作。区县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保证帮困资金的及时到位。应会同民政部门、粮食部门加强对粮油帮困卡、票的发放和粮油供应的财务核算工作,研究制定本区县的具体措施。财政部门应指定单位及专人负责,设立专帐、专户,全面反映帮困资金的来源及运用,定期开展资金到位及运用情况的检查、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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