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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粮食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粮油供应帮困卡票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粮食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粮油供应帮困卡票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1月7日 京粮发〔1997〕19号
 京财商〔1997〕84号)


各区县粮食局、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市民政局、市粮食局等六部门《关于实施城镇低收入居民粮油供应帮困措施的通知》(京民救字〔1996〕402号)精神,为做好粮油供应帮困卡票(以下简称帮困卡票)和有关票据的收缴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帮困卡票由北京市民政局统一印制,区县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及核准章有效。
  二、国营定点粮店承担粮油供应帮困任务,区县粮食局提供定点粮店名单,由区县民政部门指定粮店供应。
  三、区县民政部门向同级粮食部门提供已领取帮困卡人员花名册,指定粮店按花名册凭有效的帮困卡票供应粮油。
  四、帮困卡每户一卡每人每月一票,每票20元当月一次性使用,不找零,不兑换现金过期作废。所购粮油款超过票额时,差额部分由购买者用现金补足。
  五、帮困卡仅限在指定的国营定点粮店购买大米、面粉、食油及粮油制品等。
  六、国营定点粮店,要备足指定商品做到不断档、不脱销并做好服务工作。
  七、指定粮店售粮收回的帮困票据应及时按10枚×10枚的规格粘贴划废并逐级上缴到区县粮食局妥善保管于次年1月31日前销毁,销毁时要会同区县财政局、民政局共同监销。
  八、有关区县也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由粮食、民政部门共同协商,制定管理办法。
  九、为便于帮困资金筹措和清算,民政部门每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发放粮油供应卡票人数。
  十、关于帮困卡的财政,财务处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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