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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办法企业工资列支成本问题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废止和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
 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办法企业工资列支成本问题的函
 (1997年1月29日 京财工〔1997〕75号)


市各有关总公司(局、集团公司):
  根据市政府对我市进行企业劳动工资制度综合配套改革试点问题的指示精神,1996年我市对北汽摩公司等12户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试行了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办法试点。为做好试点企业的工资清算和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现将试点企业1996年工资列支成本办法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要严格按照“两个低于”的原则,正确计算、提取、发放工资总额。
  二、未完成市(区、县)、总公司分解下达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国有试点企业,不得提取增长工资。市(区、县)、总公司当年未分解下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企业,暂用1995年年末所有者权益做为计算1996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完成与否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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