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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利 润 分 配 表 

                             农会02表附表编制单位:         年 度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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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行 次 | 本年实际 | 上年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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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润总额         |  1  |      |
  减:所得税        |  2  |      |
二、税后利润         |  3  |      |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  4  |      |
三、可供分配的利润      |  5  |      |
  加:盈余公积补亏     |  6  |      |
  减:提取盈余公积     |  7  |      |
    提取公益金      |  8  |      |
    应付利润       |  9  |      |
四、未分配利润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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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农会01表)
  一、本表反映月末、年末的资产、负债和投资人权益的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的“年初数”,应根据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中各项目的年末数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的不一致,应将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期末数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并在年度会计报表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三、本表各项目的“期末数”,应根据各有关科目及所属明细科目的期末金额分析填列。
  四、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库存现金、银行结算户存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资金等货币资金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应收帐款”项目,反映因销售产品、商品、材料和提供劳务、服务以及办理工程结算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或应向接受劳务、服务单位收取的帐款,应根据“应收帐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借方期末余额合计填列。如为贷方余额,以“—”号表示。
  4.“应收补贴款”项目,反映按规定应收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根据“应收补贴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5.“其它应收款”项目,反映应收帐款以外的其他应收及暂付款项,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编制汇总会计报表时,“内部往来”项目相抵后的借方差额,在本项目内填列。
  6.“存货”项目,反映期末结存在途的、在库的和正在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存货的实际成本,应根据“原材料”、“农用材料”、“低值易耗品”、“产成品”、“幼畜及育肥畜”和生产成本类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7.“待摊费用”项目,反映已经支出但应由以后各期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预提费用”科目期末如有借方余额在本项目内反映;
  8.“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反映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转销或作其他处理的流动资产盈亏、毁损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所属“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除以上流动资产项目以外的其他流动资产的实际成本,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长期投资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债券在流动资产类下“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单独反映。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11.“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和累计折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产权尚未确定之前,其原价及已提折旧也包括在内,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并应在本表下端另行反映。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同时,应计算出固定资产净值,在“固定资产净值”项目内填列。
  12.“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本项目数字应以“—”号表示。
  13.“在建工程”项目,反映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设备价值,未完建筑安装工程已经耗用的材料、工资和费用支出,预付出包工程的价款,已经建筑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的成本,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经济林木投产前累计发生的费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支出和以工代赈工程建成前所发生的费用等。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所属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项目,反映在财产清查中发现的尚待批准核销或作其他处理的固定资产的盘亏和毁损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所属“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无形资产”项目,反映期末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扣除摊销后的净额,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递延资产”项目,反映尚未摊销的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及大修理支出、土地开发费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长期待摊费用,应根据“递延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7.“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反映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应根据有关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8.“短期借款”项目,反映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下的各种借款,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应付帐款”项目,反映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应根据“应付帐款”科目的所属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
  20.“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所有应付和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时,“内部往来”项目相抵后的贷方差额,在本项目内填列。
  21.“应付工资”项目,反映期末应付未付的工资,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22.“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按照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23.“未交税金”项目,反映期末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余额填列(多交数以“—”号表示)。
  24.“未付利润”项目,反映应支付给投资者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利润,应根据“应付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其他未交款”项目,反映应交未交的除税金、应付未付利润以外的各种款项,应根据“其他应交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多交数以“—”号填列)。
  26.“预提费用”项目,反映所有已经预提而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27.“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流动负债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8.“长期借款”项目,反映借入的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上的借款本息,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9.“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期末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长期负债项目以外的长期负债,庆根据有关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在本表流动负债类下的“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内另行反映。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均应根据有关科目期末余额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的余额填列。
  31.“实收资本”项目,反映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应根据“实收资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2.“资本公积”项目,反映“资本公积”期末的余额,应根据“资本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3.“盈余公积”项目,反映“盈余公积”期末的余额,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4.“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尚未分配利润,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反映。
  损益表(农会02表)
  一、本表反映在月份、年度内利润(亏损)的实现情况。
  二、本表共分二栏。“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根据各有关科目的本月发生额填列。在编报年度报表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并将“本月数”栏改成“上年数”栏。如果上年度“损益表”与本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内容不一致,应对上年度有关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根据各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三、本表各项目内容及填列方法:
  1.“主营业收入”项目,反映销售产品、商品取得的收入和运输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及提供劳务、服务等取得的收入。还包括自产留用产品、幼畜成龄转作固定资产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单独核算单位之间相互提供的产品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根据“营业收入”所属明细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2.“营业成本”项目,反映已销售的产品,自产留用及幼畜成龄转作用固定资产视同销售产品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营业成本”科目所属明细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3.“营业费用”项目,反映在销售产品、商品和提供劳务、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营业费用,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4.“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销售产品、商品、运输营运,工程施工及提供劳务、服务等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产品税、增值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筑税、农牧业税及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所属明细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5.“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项目,反映除销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服务等主营业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本项目根据“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6.“管理费用”项目,反映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7.“财务费用”项目,反映发生的财务费用,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8.“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和对所属单位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其中包括分得的投资利润,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认购股票应得的股利以及收回投资时发生的收益等。本项目根据“投资收益”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本项目以“—”填列。
  9.“补贴收入”项目,反映合作经济组织取得的补贴收入。本项目根据“补贴收入”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0.“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经营业务以外的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11.“利润总额”项目,反映全年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
  利润分配表(农会02表附表)
  一、本表反映利润分配情况和年末未分配利润的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年实际”栏,根据当年“本年利润”、“利润分配”科目及所属明细科目的纪录分析填列。“上年实际”栏,根据上年“利润分配”表填列。其中,“利润总额”项目应反映上年“利润总额”项目加、减“上年利润调整”项目后的数字。“应交所得税”项目应反映上年“应交所得税”项目加、减“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后的数字。如果上年度利润分配表与本年度利润分配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实际”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利润总额”项目,反映全年实现利润,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填列,本项目数字应与“损益表”中“利润总额”项目的“本年累计数”一致。
  2.“所得税”项目,反映按规定应交纳的所得税额。
  3.“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上年末未分配的利润。如果为未弥补亏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上年利润分配表“未分配利润”项目的年末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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