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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8.畜禽死亡造成的损失,应先按实际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查明原因后,再行处理。
  三、本科目应按幼畜(禽)和育肥畜(禽)的种类和群别设置明细帐。
  137“产成品”
  一、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库存的各种产成品的实际成本。
  产成品是指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可以降价出售的不合格品,也在本科目核算,但应与合格产品分开记帐。
  已经完成销售手续,但购买单位在月末尚未提去的库存产成品,单独设置代管产品备查簿,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产成品一般应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在这种情况下,产成品的收入、发出和销售,平时只记数量不记金额;月份终了,计算入库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对发出和销售的产成品,可以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平均、个别计价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核算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动。
  三、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销售发出的产成品,期末结转销售产品实际成本时,借记“营业成本”,贷记本科目。
  四、清查盘点中发现的产成品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清查盘点中发现的产成品盘亏和毁损,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产成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格设置明细帐。
  139“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出租出借包装物摊销、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
  二、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原材料”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
  141“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等。设对外投资和对所属单位投资两个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二、村合作经济组织购入有价证券,或以实物资产等方式进行长期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和有关资产科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实物资产价值与原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收回投资时,按实际收回的价款或价值,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帐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回价值或价值与原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投资分利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进行股票投资时,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应按认购股票的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
  进行债券投资时,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债券利息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债券利息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按应收的债券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四、村合作经济组织以货币资金入股加入乡(镇)、村农村合作基金会,其股金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年终收到股金分红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退股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实际对外长期投资总额。
  151“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的原价。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固定资产应区分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并根据管理需要选择适合固定资产分类标准,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
  二、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帐: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帐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记帐。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3.幼畜成龄转为产役畜,按市场价值记帐。
  4.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记帐。
  5.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帐。
  6.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原价,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帐。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8.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帐。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折合差额,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三、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错误。
  四、本科目使用方法:
  1.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幼畜成龄转为产役畜,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科目。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长期应付款”等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进行转帐,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计“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确认的原价,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7.对于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8.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长期投资”、“累计折旧”科目,贷记本科目。
  9.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10.租出固定资产应设置“租出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将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向外单位租出时,应将租出固定资产从有关明细科目转入“租出固定资产”明细科目。
  五、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对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帐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155“累计折旧”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所有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2)固定资产可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折旧。提取的办法,可以采用个别折旧率,也可以采用分类折旧率或综合折旧率计提。
  (3)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所有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数额。
  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156“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本科目使用方法:
  1.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4.产役畜淘汰转为育肥畜,按产役畜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产役畜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按产役畜净值,借记“幼畜和育肥畜”(分群核算的)或“生产成本”(混群核算的)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帐。
  159“在建工程”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组织为购建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各项支出。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发生购买待安装设备的原价及运输、保险、采购费用,为建筑和安装固定资产及兴建农业基本建设设施购买专用物资及支付各项工程费用,培育经济林木发生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帐款”、“原材料”等科目。
  (3)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劳务投入,凡属于劳动积累工或义务工,不需支付劳务报酬的,按当地劳务价值标准作价,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支付劳务报酬的,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4)购建和安装完成并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经济林木开始有正常收入形成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实际支出。
  161“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本科目使用方法:
  1.村合作经济组织购入或自行创造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各种无形资产应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无形资产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4.用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向外投资,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5.向外转让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6.村合作经济组织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时,不在本科目核算。应按以下方法处理:
  青苗补偿费属于村合作社的,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科目;属于个人的,贷记“内部往来”科目。
  地上附着物,属于资产部分,按出售资产处理。劳动力安置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土机补偿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的类别设置明细帐。
  四、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171“递延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种费用,包括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土地开发费用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二、发生递延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摊销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土地开发费用等先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再按工程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摊销时,借记“制造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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