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提取福利费。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支出(不包括兴建集体福利公益设施支出),包括照顾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的支出,计划生育支出,农民因公伤亡的医药费、生活补助及抚恤金的支出等。
4.向投资者分利。
第四十九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利润分配方案要报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七章 财务报表和财务档案
第五十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报表分为月份(或季度)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
月份(季度)财务报表包括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等。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
第五十一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财务报表,定期提供给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并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五十二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合同和承包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
第五十三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加强对财务档案的管理。建立财务(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不具备条件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可将财务档案委托乡(镇)经营管理站(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八章 民主理财
第五十四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要按月或按季公布收支明细表及有关帐目,年终进行全面的财务检查和清理,公布全年财务收支帐目,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建立以其成员代表为主、有关村干部共同参加的民主理财组织。民主理财组织的成员应由群众选举产生。民主理财组织要定期召开理财会议。
民主理财组织要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成员对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民主理财组织有权监督财务制度的实施情况,重点对财务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人员工资的确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权检查现金、银行存款、物资、产成品、固定资产的库存情况;有权检查会计帐目。任何人不得妨碍民主理财组织行使上述职权。
第五十六条 除第九、十四、二十三、三十四、四十一、六十一条的规定外,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也要报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1.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项目;
2.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
3.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工资的数额;
4.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对违反本条上述规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酌情由责任人赔偿。
第九章 财会人员
第五十七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会人员,包括会计员、出纳员等。会计员、出纳员之间不得互相兼职。
经济比较发达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根据工作的需要,分别设置总会计(主管会计)和专业会计。总会计(主管会计)管理和指导专业会计(包括所属企事业单位和所辖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会计人员)搞好会计工作。
第五十八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法令、制度,遵守财经纪律;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学习,积极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做好本职工作;敢于坚持原则,反对侵犯集体经济和农民利益的行为,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第五十九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会人员有权参与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对本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权不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对认为是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乡(镇)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处理。否则,财会人员负有一定的责任。
第六十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并根据其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从事财会工作的年限等条件,按有关规定颁发会计证和评定技术职称。要逐步实行凭证上岗制度。
第六十一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调换。
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业务主管部门考核、批准,报县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任该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乡(镇)业务主管部门验印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六十二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领导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保证财会人员行使其工作权利。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财会人员。对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负责任,造成损失或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财会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六十三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总会计(主管会计)享受与村其他主要干部同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合作经济组织职能的村。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一年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
一、总说明
(一)为了加强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规范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行政村、自然村或原生产大队、生产队设置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称村合作经济组织)。村办企业执行行业会计制度。
(三)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可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四)为适应双层经营的需要,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实行统一核算和分散核算相结合的两级核算体制。凡是作为发包单位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发生的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都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所属的各承包单位实行单独核算,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不记入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帐内。
(五)财务管理薄弱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委托乡(镇)经营管理站代为记帐、核算。
(六)本制度采用借贷记帐法。收入支出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
(七)本制度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八)本制度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
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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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顺 序 | 号 编 号 | 名 称 |
| | | |
|-------------|--------|-----------|
| 一、资产类 | | |
| 1 | 101 |现 金 |
| 2 | 102 |银行存款 |
| 3 | 109 |其他货币资金 |
| 4 | 111 |短期投资 |
| 5 | 113 |应收帐款 |
| 6 | 118 |内部往来 |
| 7 | 119 |其他应收款 |
| 8 | 120 |应收补贴款 |
| 9 | 123 |原 材 料 |
| 10 | 128 |农用材料 |
| 11 | 129 |低值易耗品 |
| 12 | 136 |幼畜及畜肥畜 |
| 13 | 137 |产 成 品 |
| 14 | 139 |待摊费用 |
| 15 | 141 |长期投资 |
| 16 | 151 |固定资产 |
| 17 | 155 |累计折旧 |
| 18 | 156 |固定资产清理 |
| 19 | 159 |在建工程 |
| 20 | 161 |无形资产 |
| 21 | 171 |递延资产 |
| 22 | 181 |待处理财产损益 |
| 二、负债类 | | |
| 23 | 201 |短期借款 |
| 24 | 203 |应付帐款 |
| 25 | 209 |其他应付款 |
| 26 | 211 |应付工资 |
| 27 | 214 |应付福利费 |
| 28 | 221 |应交税金 |
| 29 | 223 |应付利润 |
| 30 | 229 |其他应交款 |
| 31 | 231 |预提费用 |
| 32 | 241 |长期借款 |
| 33 | 261 |长期应付款 |
| 三、所有者权益类 | | |
| 34 | 301 |实收资本 |
| 35 | 311 |资本公积 |
| 36 | 313 |盈余公积 |
| 37 | 321 |本年利润 |
| 38 | 322 |利润分配 |
| 四、成本类 | | |
| 39 | 401 |生产成本 |
| 40 | 450 |制造费用 |
| 五、损益类 | | |
| 41 | 501 |营业收入 |
| 42 | 502 |营业成本 |
| 43 | 503 |营业费用 |
| 44 | 504 |营业税金及附加 |
| 45 | 511 |其他业务收入 |
| 46 | 212 |其他业务支出 |
| 47 | 521 |管理费用 |
| 48 | 522 |财务费用 |
| 49 | 531 |投资收益 |
| 50 | 532 |补贴收入 |
| 51 | 541 |营业外收入 |
| 52 | 542 |营业外支出 |
| 53 | 543 |所得税 |
| 54 | 545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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