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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合作经济
 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北京市村合作经济
 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7年1月16日 京财农〔1997〕56号)


各区、县财政局:
  为加强我市村级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精神,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经与市农村经营管理站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制度同时废止。请你们会同区县农经站认真做好新制度的培训和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

         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按行政村、自然村或原生产大队、生产队设置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称村合作经济组织)。村办企业执行行业企业财务制度。
  第三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犯、平调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向其摊派。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适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需要和双层经营体制的特点,坚持统一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原则。
  第四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以及集体内部各行业、各经营层次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完善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搞好各项承包合同和签订、结算和兑现工作,加强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指导有关农户搞好经济核算。
  第六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收支活动要做到手续齐全,内容合理;平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年度终了前,要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
  第七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即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下同)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八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本金。
  资本金分为村(组)集体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国家资本金、外商资本金等。
  村(组)集体资本金指村(组)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和劳务投入村合作经济组织形成的资本金(包括原生产队积累折股股金)。
  法人资本金指村合作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村合作经济组织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指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社会个人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村合作经济组织形成的资本金和合作化时期形成的股份基金。
  国家资本金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村合作经济组织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村合作经济组织财产形成的资本金。
  第九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筹集的资本金,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随意抽走。在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抽走的,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对投入的资产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投入的劳务要合理计价,投入劳动积累工和劳动义务工,凡是形成资产的,记入资产价值,同时增加资本公积,不形成资产的不入帐核算。
  第十一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在筹集资本活动中,接受捐赠的财产以及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十二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预提费用、应付款项等。
  长期负债指偿还期超过一年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及长期应付款项等。
  第十三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负债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价。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企业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十四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合理举债,按期偿还各项债务。大额借债要经民主理财组织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五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六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现金、存款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七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帐款分别管理制度。配备现金出纳员,负责办理库存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并建立岗位责任制。现金出纳员不登记会计记录,非现金出纳员不得管理现金。
  第十八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向单位和农户收取现金时要手续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并及时入帐。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九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开支审批制度,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计划内的现金开支要由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准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出纳人员有权拒绝付款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二十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会计员与出纳员要定期核对现金及存款帐。
  第二十一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鉴分别妥善保管,定期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帐目。不出租出借银行帐户,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套取银行信用。
  第二十二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可在不改变集体资金所有权的前提下,将暂闲置的货币资金,按照自愿互利、有偿使用的原则,加入乡(镇)、村农村合作基金会,用于内部资金融通,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应收款项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各项欠款。村合作经济组织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对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由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后核销,计入管理费用。但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第二十四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存货包括农用材料(种子、化肥、农药)、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幼畜和育肥畜、产成品等。
  购入的材料,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自制的材料,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用等计价。
  生产入库的粮食、棉花,凡国家规定有定购价的,按定购价计价;没有定购价的,按市价计价。
  购入的幼畜和育肥畜按实际购入价格计价。自繁的幼畜和育肥畜,按实际成本计价;自繁的幼畜成龄转为产役畜,按市场价格计价。产役畜淘汰转为育肥畜,按折余价值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村合作经济组织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库存的各种原材料、农用材料、低值易耗品按实际成本核算。
  领用或者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一次或者分期摊销。
  第二十五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存货的保管、领用制度。存货入库时,由会计填写入库单,保管员根据入库单清点验收,核对无误后入库;出库时,由会计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出库。要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 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产畜和役畜,公路、桥梁、堤坝、水库、干渠、机井、水泥晒场、经济林木、防护林、养殖池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
  1.购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按买价加采购费、包装费、保险费、运杂费等计价;需要安装或改装的,还应加上安装费或改装费。
  2.新建的农业基本建设设施、房屋及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按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决算价计价。
  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实际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造、扩建而增加的费用,减去改造、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5.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新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计价。
  6.经济林木开始有正常收入时转作固定资产,按实际支出的全部定植培育费用计价。
  7.幼畜育成转作产畜、役畜时,按市场价格计价。
  8.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第二十九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在建工程指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在建工程按实际消耗的费用或支付的工程价款计价。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计入固定资产。不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转为递延资产,分年度摊销,计入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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