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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及一九九六年度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失效]

  2.依法撤销、终止经营企业的户数增减变动情况,撤销、终止经营前后国家资本及其权益、国有法人资本及其权益增减变动情况,其中:撤销、终止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户数增减变动情况,撤销、终止经营前后的国家资本及其权益、国有法人资本及其权益增减变动情况、撤销、终止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五)产权变动对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的影响,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并列举典型事例;
  2.对国有资产产业和区域合理配置的政策建议。
  上述分析首先要区分非金融性企业和金融性企业,并对国有资产在企业组织形式、行业及区域分布上的主要变动情况进行分析。

第四章 国有资产经营报告的编报要求

  第十条 分析报告的报告期为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一条 编报单位应在本年度产权登记检查工作结束后,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分析报告。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向财政部和国务院提交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分析报告编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逐级编报、逐级审查的原则。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分析报告编报工作。
  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编报分析报告应当接受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领导和审查。
  第十三条 编报单位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分析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五章 国有资产经营报告罚则

  第十四条 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分析报告,有权要求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修改并重新编报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逾期不向上级报送分析报告,将取消其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评比资格,并追究编报单位行政领导的责任,予以通报批评,或视情节轻重建议编报单位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单位对编报单位行政领导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编报分析报告是考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业绩的基本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存分析报告,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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