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核销潜亏、明亏挂帐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废止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0日)废止

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北京市现代企业
 制度试点企业核销潜亏、明亏挂帐的通知
 (1996年5月9日 京体改发〔1996〕4号)


各区、县体改委(办)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局、总公司体改办(企管处)、财务处,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
  为了顺利推进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核实试点企业资本金,解决试点中国有企业目前存在的潜亏、明亏挂帐等问题,经研究,具体意见如下:
  一、试点企业核销潜亏、明亏挂帐工作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调整经济结构若干配套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95〕67号的“三、企业潜亏、明亏挂帐的处理”的条款执行。
  二、涉及潜亏、明亏挂帐的国有试点企业应填报《国有企业处理潜亏、明亏挂帐审核表》,属于市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总公司(集团公司)的试点企业,由总公司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其它试点企业,按上述文件要求于1996年6月15日前报送各有关部门,由财政、国资部门予以审核批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