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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居民身份证加快制作收取工本费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关于居民身份证加快制作收取工本费的函
 (1996年12月26日 京财综〔1997〕41号)


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制作居民身份证快证收费的函”(京公户办发字〈1996〉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对〈关于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费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财综字〈94〉80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对加快制作的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但不得另外收取加急管理费。
  要严格控制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的范围,应本着群众自愿的原则,一般仅限于办理公证,升学、就业、外出等权益事务,在法定的申领时间内不能领到证件而确实急需证件的。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的期限应严格限定在七天以内,超过期限的不能按加快证件收取费用。
  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的开支范围及管理办法,按现行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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