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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出租汽车、旅游车营运证件标志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出租汽车、
 旅游车营运证件标志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1996年12月2日 京价(收)字〔1996〕第448号
 京财综〔1996〕2592号)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
  你局“关于收取出租汽车、旅游车营运证件、标志工本费的函”收悉,经研究决定,出租车、旅游车补领及未收取管理费的单位领取出租汽车营运证(含营运证、包车证)、出租汽车驾驶员监督卡、出租汽车准驾证、出租汽车免喷证、敬告标志、暂停载客标志、客运营运证、旅游证(含副证、专线证、临时证)、调度员证等九种营运证件或标志时,你局可收取工本费,具体标准由你局根据我市现行工本费计算公式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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