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财政部和本市有关规定,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要全部上缴财政。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未缴入财政的,要按规定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今后要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二)按照财政部和本市有关规定,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包括返还收入),要专项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组织的一级土地开发。各区县财政和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支出的部门,凡按规定用途已使用的,要将使用情况单独向同级政府报告;凡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要限期清理、收回,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三)按照财政部和本市有关规定,土地业务费要按出让金实际收入的2%以内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用途核拨使用。各区县财政局和房地局未按规定核拨和使用的,要限期清理,可采取调帐、实物上缴等方式处理。
三、检查要求
检查采取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填写检查表,据实上报,反映的数字要真实、准确。
(二)对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的各种情况,包括符合现行规定和违反现行规定的各种情况,应在检查表和检查报告中分类予以说明。
(三)各被检查单位不得隐瞒土地收入的任何情况,一经查出有隐瞒不报者,查出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部收缴市级财政。已变成实物的,以实物上缴,属于债权的,由市、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或财政局接替债权进行处理;各被检查单位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如发生拒绝检查情况,对有关负责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四)上报的检查表和检查报告,各有关单位要由主管领导签字。
(五)全面检查结束后,联合检查组要向被检查单位送交检查决定通知书,对各单位检查出的各种违反规定的问题做出处理规定。被检查单位要按检查规定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联合检查组。
(六)市属各有关单位和区县负责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工作的主管领导,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按检查要求办理有关事项,对不按检查要求做的,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四、检查的政策依据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3年第6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